精神卫生工作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解读《精神卫生法》

期次:第1316期    作者:谢旭  校报记者   查看:78


孙东东教授


  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精神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从1985年启动立法至2012年年末草案通过,经过长达27年的筹备立法工作,《精神卫生法》千呼万唤始出来,参与了立法过程的北京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心理卫生学专家孙东东教授认为,国家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升全民的精神卫生水平写进法律,可以说是迈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27年的立法之路
自1985年启动立法工作以来,《精神卫生法》的立法之路经过了27年的历程,“难产”成为这部法律的一个标签。“2000年以前,这部法律一直是在专家圈里转。1985年,卫生部委托湖南省卫生厅、四川省卫生厅牵头调研、起草《精神卫生法》。但是这项工作长时间停留在专家调研阶段,而没有进入卫生部的立法计划中。”孙东东指出,这部法律之所以“难产”并不是一些媒体炒作的所谓“博弈”问题。这部法律在起草过程中,始终不存在“博弈”的问题,道理很简单,它不是调整一些利益集团之间关系的法律。它是要以法律形式整合社会资源为全民、为精神障碍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因此,对政府而言它是一部“花钱法”,将精神卫生问题纳入公共卫生体系,需要国家大量的投入。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这个国家才会有能力设立《精神卫生法》。在改革开放之初到90年代中后期,国家经济状况大有好转,但中国人口众多,基础薄弱,整体水平还没有跟进,《精神卫生法》的制定遇到了瓶颈。
  国力的提升推动了立法进程,直到2000年,国家经济水平取得大幅度进步,卫生部成立了《精神卫生法》起草专家小组,进行深入的调研,起草草稿。《精神卫生法》的筹备工作真正进入了部一级的立法计划。“在起草工作之初,立法小组就一致认为,《精神卫生法》是一部‘大法’,而不是简单的精神病防治法,它要兼顾防病、治病,并提高全民的精神卫生水平,在全社会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机制。”孙东东还指出,近年来,公众对心理卫生问题意识的觉醒也使得《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更具有必要性。“原来政府在这方面意识也比较薄弱,老百姓的传统则是把心理问题当成思想问题,不会考虑去心理咨询。”而改革开放带来了知识的普及,人们思想意识发生转变,意识到了心理问题的存在。
  随着社会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变大,各种心理问题的出现已经不容忽视。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达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孙东东介绍,全国能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的床位约有100余万张,精神疾病从业人员约有20万,财政投入的不足使得精神疾病治疗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在这样的背景下,《精神卫生法》的出台顺应了时代之需。孙东东认为,法律的出台督促政府必须依法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体系,承担起提升全民精神卫生水平的责任。
  
该法的四大亮点
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在总则中指出了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孙东东认为整部法律体现了四个亮点。
  一是预防为主的方针与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的全部内容都是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相关措施的规定。“2000年以前的草稿中是没有这一部分的,2001年的时候专家讨论把预防精神疾病的内容加了进去。”这一章内容在提出后也得到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在第二章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到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都被赋予了相关义务,以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比如,学校要开设心理卫生课程,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民航、地铁等行业的职业培训中也要有心理辅导的内容,灾害发生后要有心理疏导。”经过法律的规定与调整,心理咨询与辅导、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和不同职业群体。孙东东还特别指出,第二十一条强调家庭环境和睦的内容很有新意,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成员间的关爱、照顾是预防、治疗精神疾病的重要方式。
  二是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权、通信权、与其他病人享受同等治疗的权力在《精神卫生法》中得以明确。法律第三十条强调了自愿住院原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等条款对实施住院治疗加以限制,需满足被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发生伤害自身、他人的行为等条件。这一设计对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被精神病”问题做出了回应。
  三是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既要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孙东东指出极个别“被精神病”现象过去有,但不能因为偏重保护精神病人,而让公众陷于危险中。公众的利益中安全是第一位的,包括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在施行自愿原则的同时,孙东东认为,整部法律在公众安全和精神障碍患者利益间找到了平衡,对于不能辨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仍然保留了强制医疗措施;对于查找不到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则由有关部门负责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四是明确政府的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分工、合作的精神卫生机制。政府要担起责任,对法律规定的义务加以落实,加大精神卫生方面的投入,建立起一个全社会的综合机制,提升全民的精神健康水平。
  
任重道远
孙东东认为,《精神卫生法》要真正发挥作用还要解决许多具体操作上的困难。各级政府、社会各级单位要依法履行责任,切实将法律规范用到实践中去,真正将全社会的精神卫生机制建立起来。在实践中,要对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上的细化,“法律中规定了精神病人或亲属对诊断不认可可以申请鉴定。那么在落实这一条时,就要出台重检、复诊的具体办法”。
  孙东东认为,我国目前的心理疾病从业人员在水平上良莠不齐,在治疗精神疾病中要明确区分心理咨询师和精神执业医师。“咨询和治疗是两回事,咨询侧重辅导,治疗侧重矫治,是一项需要专业性的技术。”《精神卫生法》中限制了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条件,并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活动作出了处罚规定。孙东东认为,为保障《精神卫生法》的有效施行,应对精神疾病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据他介绍,中华医学会等有关机构已经在筹备对精神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新法律的需要。
  同时,在精神疾病的临床治疗中,孙东东指出要提高临床路径的透明度。《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的收治等流程作出了规定,相关机构要制定出具体的诊断、治疗细则,并严格执行。他认为,程序上的规范、透明可以减轻公众对精神疾病的顾虑。“同时要大力普及精神卫生知识,让老百姓知道精神障碍与阑尾炎、心脏病一样,是疾病,需要得到及时的治疗。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单位某职工得了急性阑尾炎,同事把他送到医院,做了手术。结束后对同事、医院的救命之恩千恩万谢,绝对不会去控告同事、医院故意伤害。但如果是精神障碍患者结果可能就完全不同了。”社会上的一些对精神障碍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缘于对精神障碍的缺乏认识。
  《精神卫生法》千呼万唤始出来,但在实施路上还有许多阻碍。孙东东认为,目前,精神卫生对于部分中国老百姓而言还很神秘。“一提精神卫生、精神病,很多人就很敏感。”要揭开精神卫生的神秘面纱,就要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在对其有了科学的认识后,公众会发现精神病和感冒、冠心病一样,也是一种疾病,是可以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