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 “爱与和平” 掩盖下的非法

期次:第1372期    作者:校报记者 王娅雯   查看:57

  2014年9月末,香港爆发了震惊中外的占中运动,其全称为“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是由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健民及基督教牧师朱耀明发动的一场政治运动。此运动于2013年初开始酝酿,提出以公民抗命为手段,采取占领香港金融区中环的交通要道的方式,来争取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能够公平实践“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提名权”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
  虽然名为“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一场非法的运动。笔者就占中运动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教授王磊。
占中者的诉求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决议,为2017年特首普选方法确定了基本原则,提名委员会要按照第4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规定组成,维持1200人,特首候选人规定是2至3人,每名候选人须获得提委会过半数支持,才可以成为正式候选人,为原先1/8选委门槛的4倍;至于提委会各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内由哪些组织可以产生提委会委员,可在本地立法层面处理。占中者对该决议强烈不满,反对提名委员会制度,主张通过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来进行选举。对于占中者的诉求,王磊在之前接受大公网采访的时候就表示,《基本法》是公法,无规定的就不能做,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无法律效力。为什么这两种提名无效?首先要了解香港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选举的规定。全国人大1990年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由此可见,法定的提名主体只有提名委员会,占中者提出所谓的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并没有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是不合法的。王磊认为:“必须将普选方案纳入法治化轨道,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否则中央不可能接受。”
  然而,占中者认为基本法规定的普选不是真普选,是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早在2008年1月,香港泛民主派就举行过争取2012双普选大游行,主轴为“坚持2012真普选,不要2017假民主”。2013年3月,支持所谓“真普选”的一些政党、团体、议员以及学者组成了“真普选联盟”,提出应以国际标准即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范为基础,此公约旨在保证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自决和自由与公平选举权利。其中,第25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一、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二、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三、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对于该条文,王磊表示:“第一,该公约不能直接在香港适用。国际条约必须通过本地法律实施,不能直接实施。第二,基本法规定的普选方案并不跟该公约相违背。第25条强调的是普及而平等的选举,全国人大关于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符合这一原则。”另外,王磊还说到:“有部分香港人混淆了普选和直选的概念。直选是指选民直接选举,相对应的概念是间接选举,两者是纵向的,而普选是横向的。比方说1920年之前,欧美一些国家妇女没有投票权。再早一些,像美国,黑人没有投票权。英国再往前推,没有不动产的、不识字以及不纳税的,就没有投票权。这些选举都在财产、教育程度、种族和性别等方方面面有所限制。普选的英文是universalsuffrage,强调把限制逐渐取消,强调平等的普及的投票权。就像我国宪法中所说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以及教育程度等的区别,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也是反映了普选的要求。”普选和直选是可以并存的,基本法规定的选举制度同时符合普选和直选的要求。
占中行为的非法性
除了诉求不合法之外,占中行为本身也违反了香港当地的治安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安条例》第七条规定:“(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公众集会可在符合下述条件下进行,并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下才可进行——(a)警务处处长已接获根据第8条所作的举行集会的意向通知;及(b)警务处处长并无根据第9条禁止该集会的举行。”条例第八条进一步规定:“(1)为施行第7条,举行公众集会的意向通知,须在以下时间以书面方式向警务处处长作出——(a)在不迟于拟举行集会当日的上一个星期的同一天的上午11时;或(b)如根据(a)段作出通知的限期的最后一天为公众假期,则在不迟于紧接该日前的第一个非公众假期的日子的上午11时……(4)本条所指的通知,须由作出通知的人亲自交付或由他人代其交付主管警署的人员,通知内须载明以下事项的详情——(a)下列人士、社团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i)集会的组织人,以及推动该集会或与举行该集会有关连的任何社团或组织;及(ii)在有需要时可为施行第11(1)(a)条而能够代替组织人行事的人;(b)集会的目的及主题;(c)集会的日期、地点、集会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及(d)集会的组织人对预期参加集会的人数估计。(5)警务处处长须向作出或交付通知的人,发出接获本条所指的通知的确认书。”
  占中谋划者主要是通过发表文章以及网络传播的方式召集香港人进行占中运动,没有明确组织者,亦未提前向警务处处长作出书面的举行公众集会的意向通知。由此可见,占中行为本身就触犯了香港的法律,实属非法运动。
占中运动的后果
王磊认为,占中属于非法行为还有一个原因是它触犯了公共利益,给香港的交通、经济金融市场以及教学活动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在零售业方面,出现了自2003年以来的首次黄金周零售额下降。占中者一再对外宣称此次运动属于公民抗命,但是公民抗命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触犯公共利益,例如甘地领导的印度殖民解放运动,而占中对香港的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并不能和公民抗命划上等号。
  香港社会尊重法治,而占中运动是对香港法治的一次严重破坏。“香港有着高度的言论自由,媒体资讯也很发达,不存在合法途径表达不了的问题。但是不管怎么表达都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内。香港人民要摆正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民主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反过来法治又能保障民主有序进行,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王磊如是说。希望香港能够尽快从此次占中运动中恢复过来,也希望香港人民在追求民主的同时兼顾法治。